谢婷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死者承担同等责任 家属获赔将近百万
来源:谢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8
浏览量:1036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9日8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沿集美北大道从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驶出路外后车辆失控人车分离,王某与柯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碾压,造成车损及王某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柯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柯某为A物流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柯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人为B保险公司,事故发生路段的道路维护单位是C公司,C公司的监管局为D局,事故发生路段存在路面塌陷,反光柱损坏的情况。且事故发生时死者王某的妻子已怀孕5个月。

【律师介入】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遗腹子是否需要赔偿、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对王某的家属进行赔偿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后王某家属向谢婷律师进行咨询,在看完案件材料后,谢婷律师判断本案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并且交通事故发生处的道路维护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家属等孩子出生后再进行起诉,避免另案起诉增加诉讼成本。半年后,死者王某的妻子顺利产下一女,委托谢婷律师代理本案,五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柯某、A物流公司、B保险公司、C公司、D局一并列为被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损失;

二,依法判令A物流公司、B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B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三,依法判令C公司、D局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根据同等责任比例及扣除道路维护方的过错比例计算的诉前预估赔偿金额为:1016216.3元

【争议焦点】

一,遗腹子是否有权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本案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赔付?

三,C公司作为道路维护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四,D局作为C公司的主管监督局,在C公司未能尽到道路维护责任导致交通事故时,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律师观点】

一,针对遗腹子是否有权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王某某作为死者王某的女儿,王某对其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属于王某应当承担扶养责任的未成年人范围。而《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这才是该条文的真实立法精神。根据《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虽然在王某死亡时,王某某并未出生,但其是王某良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并且其现在也已经出生,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其都是适格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主体。

二,本案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赔付的问题:

虽然死者王某在厦门的居住登记存在两个月的断档,但是谢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开具了居委会证明、提供了死者王某同事的证言、死者王某的工作记录、微信聊天及朋友圈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死者王某在厦门长期居住,并且已满一年,应当适用城镇标准。

三,C公司及D局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

谢婷律师通过调取事故现场的照片,指出事故发生时道路存在塌陷、反光柱存在损坏的情况,并结合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论证了道路的状况及附属安全设施的缺失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C公司作为道路维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D局作为C公司的主管监督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1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这一规定,D局未能尽到其监督检查的义务,致使王某因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缺陷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D局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采纳】

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谢婷律师的以上辩护意见,支持了遗腹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并判决A公司承担5%的过错责任,B保险公司承担35%的责任,C公司及D局各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金额为:973821.3元

一,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86214.2元;

二,A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7521.42元;

三,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43803.55元;

四,D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43803.5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是一个非常专业而又细致的工作,当事人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往往以为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就行,但是事故认定书中并不一定将全部的过错方列入,比如本案中道路维护方,而漏列一个被告,都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减少。

二,掌握恰当的案件起诉的时机,可以为当事人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和增加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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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婷
  • 执业律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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